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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竞猜指南-加维转会传闻与墨西哥队赛程引热议

发布时间:2026-09-17 点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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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评委会对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姆斯特朗学术贡献的总结报告。全文共计27000千字,分上下在比较公众号推送,完整版请见《比较》杂志87辑。本篇为下篇。

本文全文刊载于《比较》第87辑,订购请点文末 阅读原文

- 不完备合同:决策权的配置 -

  在本节中,我世界杯足球们将介绍奥利弗·哈特在不完备合同理论上的贡献。第3.世界杯赛果1小节介绍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基本思想,第3.世界杯比分2小节讨论该理论的学术基础,第3.3小节对该理论的部分应用进行综述。

  III

  3.1

  基本思想

  本文第2节介绍了经典道德风险模型,缔约方在事前订立基于绩效的合同,在事后给予恰当的报酬。但我们也指出,绩效的测评可能比较困难。即使事后能进行绩效测评,事前可能也难以订立足够详细的合同,以明确哪些方面的绩效应得到奖励。最后,即使能订立这样的合同,执行起来也可能有难度,因为法官这样的第三方或许无法在事后对绩效进行证实。考虑到详尽合同的订立与执行有这样多的困难,我们实际生活中看到的许多合同很不完备,也就不令人意外了。这就是奥利弗·哈特及其合作者所开创的、从不完备合同理论的角度来探讨合同问题的由来。

  决策权与财产权利

  不完备合同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对决策权或控制权的精心安排可以有效替代合同对报酬的具体约定。由于决策权配置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财产所有权,不完备合同研究在产权理论上得出了丰富的成果。用哈特的话来说:

  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总是关系着对它的剩余控制权,在与前期订立的合同、习俗或者法律不冲突的前提下,所有者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其资产。(Hart,1989,第1765页)

  利用第2节开头所介绍的简单理论架构,假设我们不可能就付款计划t(β)直接订立报酬合同,而是要通过其他类型的合同(特别是通过所有权的划分)来间接安排付款。由于这与风险分担无关,我们暂时不考虑干扰项ε。

  首先来看一个普通的案例,代理人生产出的产品对于委托人具有价值β=b(a),但也能有其他用途。令该产品的最佳其他用途由微分函数v(a)决定,对于所有a∈[a,]均满足0<v(a)<b(a)以及0<v′(a)<b′(a)。缔约方需要在事前(即代理人做出行为选择之前)决定最终产品归谁拥有。本文第2节中包含的隐含条件是委托人拥有产品所有权,但如果行为a和绩效β都不能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委托人拥有产品所有权的时候,代理人在绩效中将不会有分成,他会选择最小的努力a=a,使自己的成本c(a)最小化。相反,如果由代理人拥有产品所有权,他可以不把产品交给委托人,也能至少得到v(a)的收益。但他还可以在产品生产出来后,通过与委托人的谈判来获得更大的收益。如果缔约双方有着相同的谈判能力,最终的付款结果将是:

  t=v(a)+1/2(b(a)-v(a))=(b(a)+v(a))/2

  预见到这个结果后,在代理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代理人所做的行为选择会追求-c(a)+(b(a)+v(a))/2的最大化。他选择的努力将大于a,但小于a*,这样代理人拥有所有权所产生的剩余将高于委托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形,但低于最优解。

  不完备合同与企业理论

  合同的不完备意味着产权有着重大影响,这一思想具有普遍意义,并推动了有关企业边界的规范理论的发展。其学术起源可以追溯到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有关企业理论的论文(Coase,1937),他提出企业对某些交易的组织比市场更有效率。与市场交易不同的是,企业内部的大部分经济活动不是由直接的合同来约束。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进一步发展了这些思想,并基于不完备合同提出了丰富(但尚未充分规范化)的企业理论,后来被称为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参见Williamson,1971,1975,1979,1985)。

  威廉姆森在早期关注谈判所导致的事后效率损失,但后期转移到研究事前专用投资的激励。这在克莱因等人发表的一篇颇具影响的论文中被提炼为“套牢问题”(hold-up problem,参见Klein、Crawford and Alchian,1978)。如果独立代理人担心被套牢、不能从投资中获得充分回报,他将不会开展足够的专用投资,套牢问题就会产生。由此也就带来了实现生产一体化的激励。为解释一体化为什么并不总是有效,威廉姆森分析了层级组织决策可能造成的效率损失,但这个观点基本上也没有做规范论述。如果企业规模会受制于经理人的工作努力,那为什么不能把两家企业合并,而使经理人的任务维持原样呢?威廉姆森的确也提出了一个不算规范的可能解释,即授权可能会被滥用,导致出现无效率的付款(Williamson,1985,第6页)。后来是格罗斯曼与哈特设计出了能同时反映企业并购成本和收益的理论架构(Grossman and Hart,1986)。

  由此可以迅速得出的一个推论是,一体化可能太多了。从事后来看,这似乎是个很自然的结论。但在事实上,根据企业理论为不开展一体化找理由要比为开展一体化找理由困难得多。在格罗斯曼与哈特的研究成果推出之前,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规范理论能说明一体化除了产生收益也伴随着成本。借用霍姆斯特朗的话来说:

  格罗斯曼与哈特的产权理论首次直接解释了,为什么在组织选择中市场依然非常重要。市场(非一体化)的优点在于,业主和创业者能行使他们的保留权,可以拒绝交易,去其他地方。这种权利在理论模型与现实生活中都是促进创业的强大驱动力。尽管选择权在新古典理论模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选择权与保留权从来不是组织内部的驱动力。(Holmstrom,2015)

  另外,在交易成本经济学探讨企业边界时,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还迈出了关键的下一步:他们的模型不仅是推断企业的边界应该在哪里,而且具体指出了某项特定资产应该归谁拥有。实际上,所有权应该交给提供最重要的投资但其投资不能由合同规定的合作方。当各合作方的投资同等重要时,由各方独自拥有资产的非一体化合作则是最优选择。

  所有权结构与投资激励

  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研究了对非合同规定投资的激励与资产所有权的关系。在他们的模型中,两家企业(例如上游的供应商与下游的生产商)必须合作才能生产出最终产品,双方都必须开展专用投资。它们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对于投资数量以及剩余分配都无法做详细规定。每家企业投资于这一合作关系的激励,都取决于它们各自对剩余分配的期望,继而取决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可能采取的所有权结构包括:让供应商拥有全部资产(上游企业开展垂直一体化);让生产商拥有全部资产(下游企业开展垂直一体化);或者两家企业拥有各自的资产(非一体化)。模型包含了更早期的交易成本理论的几个关键内容:不完备合同、专用投资以及套牢问题。然而,在格罗斯曼与哈特的模型中,不同所有权结构的成本和收益各自源于它们对专用投资的影响,该理论并没有假设谈判或者层级式组织决策会导致事后的效率损失。

  为分析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如何影响不完备合同中的激励,我们要回到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上。假设代理人的行动a是对生产所需的人力资本(知识)的投资,而在这个简化案例中,委托人不需要投资。另外,生产还必须有实物资产的参与(例如机器)。如果代理人无法用到机器,就无法开展生产。这里的关键假设是,谁拥有机器决定谁能利用机器。也就是说,所有权带有否决权,这将对交易条件产生影响。如果代理人拥有机器,他相对于委托人的谈判地位就会提高,从而增加他在剩余中的分成,并且会增强他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

  如果委托人拥有机器,将出现垂直一体化;如果代理人拥有机器,则不会出现一体化。如果委托人拥有机器,委托人有权拒绝代理人使用。此时,机器和代理人的人力资本对生产来说都是必要条件。我们假设代理人与委托人对收益b(a)进行平分,于是委托人给代理人的付款为:t=b(a)/2。这样在委托人掌握机器的所有权时,代理人需要选择一个投资水平aP,使得b(a)/2-c(a)最大化。而之前提到的最优解a*使b(a)-c(a)最大化,由此可见:aP<a*,表明代理人处于投资不足状态。

  如果代理人拥有机器,他不需要委托人就能开展生产,可以单方面从产品的其他用途中获得收益v(a)。但由于b(a)>v(a),我们会看到委托人与代理人依然将达成交易,只不过此时的交易条件对代理人更有利一些。从直觉看,代理人在剩余中的分成将随着他的其他选项v(a)的提高而递增。若根据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的模型,假设委托人给代理人的付款等于:

  t=v(a)+(b(a)-v(a))/2

  也就是说,双方将对他们各自独立所得收益与合作所得收益的差额进行平分。这样在代理人拥有机器的情况下,代理人需要选择一个投资水平aA,以实现下式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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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v(a)+(b(a)-v(a))/2

  由此得出的解将满足:aP<aA<a*,意味着代理人拥有机器所能产生的剩余比委托人拥有机器时更大。的确,在代理人拥有机器时,付款多少将取决于代理人的其他交易选项v(a),这将提高代理人从投资中获得的边际收益。但无论选择两种所有权中的哪一种,这个简化案例中的投资水平都低于最优解。

  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的模型比我们的简化案例更具有对称性,双方都掌握一种资产并开展投资。可以让双方都掌握原有资产的产权(非一体化),或者由一方购买另一方的产权(一体化)。一体化或者非一体化都可以是最优解,取决于何种所有权结构能对投资带来最佳影响。例如,在双方的资产高度互补时,只能使用一种资产所能得到的边际投资回报并不高于两种资产都不拥有的情况,此时开展一体化会成为最优选择(要么让委托人、要么让代理人同时拥有两种资产)。如果能同时使用两种资产所能得到的边际投资回报并不高于只能使用一种资产的情况,那么不开展一体化会是最优选择。

  当然,格罗斯曼与哈特的两企业模型不能帮助我们分析有着多个部门、客户、供应商以及可能多达数千雇员的大型企业。他们后来发展出了包含多个参与方、多种资产的产权理论(Hart and Moore,1990),并包含更丰富的生产结构,尤其是考虑到了资产之间以及资产和人之间的互补性。

  多个参与方,多种投资与资产

  下面,我们依然维持有代理人与委托人这两个参与方的假设,不过有了多种类型的生产资产,而且双方都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令a和p分别代表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投资水平,CA(a)代表代理人的成本函数,CP(p)代表委托人的成本函数。另外令vi代表某一参与方的外部交易选择,其中i∈{A,P},也就是说,不开展合作时,某一方能够单方面获得的收益。最后,令β代表开展合作时委托人能够得到的收益。

  假设β>VA+VP,即开展合作是有效率的。由于理论上还假设不存在事后的效率损失,所以双方将开展合作。可是外部交易选择此时依然发挥着作用,它们会影响委托人给代理人的付款水平。另外,外部选择还受制于产权的分配,因为如果双方不合作,那么拥有某项资产的一方可以拒绝另一方的使用。相应的,把任何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给代理人,将导致VA提高,而VP降低,但不会影响收益β,因为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合作时,全部资产都能利用起来。

  假设付款t等于合作产生的净收益:t-VA=β-t-VP,求解t得到:

  t=1/2(β+VA-VP)

  代理人通过对a的选择,使其收入最大化:

  =t-CA(a)=1/2(β+VA-VP)-CA(a)

  委托人通过对p的选择,使其收入最大化:

  =β-t-CP(p)=1/2(β-VA+VP)-CP(p)

  如果双方不合作,就不能获得另外一方的人力资本的收益,因此VA与p无关,VP与a无关。所以,投资激励将取决于如下的微分方程组:

  (9)

  (10)

  产权配置只是通过对外部选择VA和VP的作用来影响上述微分方程组。因此可以合理假定,如果某一方能在分手之后利用更多的资产,则其人力资本对分手后的收益会有更大作用。此时,把任何资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给代理人,将导致dVA/da增加,而dVP/dp减少,于是根据方程组(9)和(10),将提高代理人的投资激励,而削弱委托人的投资激励。由此能揭示出一个关键的取舍关系:给予某一方更多的资产所有权,将增强其投资激励,但另一方的投资激励必然被削弱。但如果某一方对于某些资产的价值来说不可分割,那就不存在取舍问题,这类资产应该总是由他拥有。而且,只要在均衡中存在投资不足现象,前一个作用会导致剩余增加,而后一个作用会导致剩余减少,所以对剩余的计算也存在这种取舍关系。

  针对两个合作方的特殊案例,哈特与穆尔(1990)根据方程组(9)和(10)得出了基本的结论:如果某一方的投资更为重要(对于促进收益β的增长来说),那么这一方应该拥有更多资产。在只有一方的投资起作用的极端情形下,全部资产都应该归他拥有。哈特与穆尔的研究还表明,共同所有权是没有效率的,因为每一方都可能使另一方套牢(在分手后拒绝对方使用资产),造成双方的激励都被削弱。出于同样的原因,具有严格互补性的资产应共同拥有。外部所有权则总是无效率的,因为外部人可以拒绝代理人和委托人使用资产。

  对超过两个合作方的情形,哈特与穆尔用“沙普利值”[Shapley Value,来自201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劳埃德·沙普利(Lloyd Shapley)的贡献,Shapley,1953]来分析事后的剩余分配(Hart and Moore,1990),根据谁才是关键参与方,他们推断出了广泛的所有权结构类型。例如,假设有某个群组J的员工利用某项资产给某个群组K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中有个团体G属于关键员工,只有包含G中的大部分成员所组成的联盟,才能使任何员工得到正的边际投资产出,此时的最优所有权结构就应该是合伙制,即决策根据团体G中的多数人投票来做出。

  对产权理论的经验检验

  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以及哈特与穆尔(1990)的产权研究的一个重要观点是,通过给予某个参与方更多资产所有权,可以提高他对非合同规定的投资的激励,但必然以削弱另一方的投资激励为代价。因此,拥有更重要的投资的一方应该拥有更多的资产。对这个理论推测的检验要求对非合同规定的投资(而非总投资)做出可靠的测算。阿西莫格鲁等人(Acemoglu et al.,2010)的研究建议把技术密度作为合理的替代指标,在考察英国的制造业(下游企业往往是最大型的企业)时,他们分析了后向一体化与制造商的技术密度的关系。同产权理论的推断相一致,他们发现制造商开展的上游一体化与制造商的技术密度呈正相关,与供应商的技术密度呈负相关关系。

  有关零售店所有权的研究,也发现了支持垂直一体化产权理论的经验关系。伍德拉夫(Woodruff,2002)对墨西哥鞋业的详细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在流行样式变化较快的地区,有更多的零售商拥有自己的制鞋厂。伍德拉夫认为,这是因为在那些地区,对于订购和展示最能吸引顾客的鞋样,零售商最有发言权,但这些内容很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另一个例子是,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加油站往往是由加油站的经理所拥有,因为维修服务的质量难以观测并订立合同(Shepard,1993)。

  在解释此类研究结论时,一个可能的困难在于现实中的代理人从事着多种维度并相互关联的行动。例如,汽车维修会分散工作人员给顾客加油的精力,所以把加油站的所有权交给经理,有助于在各种服务中维持平衡。假设如此,加油站的所有权模式或许更适合用霍姆斯特朗与米尔格罗姆(1991)的多任务模型来解释。然而也有学者指出,对各个模型的解释力做比较并不容易,因为它们似乎都各自反映着现实中的某些重要特征(Lafontaine and Slade,2007)。例如贝克尔等人认为,美国卡车运输业的组织形态最好用产权模型与多任务模型结合起来解释(Baker and Hubbard,2003,2004)。

  III

  3.2

  不完备合同的理论基础

  由于提出了某些看起来过于严格、甚至武断的假设,不完备合同理论一直受到批评(可参见Noldeke and Schmidt,1994;Tirole,1999;Maskin and Tirole,1999)。这些批评激发学者们为不完备合同发展出了各类微观理论基础(其中包括Anderlini and Felli,1994;Hart and Moore,1999;Segal,1999;Tirole,2009等)。

  第3.1小节提到出现不完备合同的一个可能理由:投资、成本、收益或市场条件等许多变量尽管可能被签约方观察到,但对外部人来说难以证实(Grossman and Hart,1986)。可是对不完备合同理论的一个早期批评意见认为,有关此类变量的信息至少在理论上可以通过“消息博弈”(message games)来消除(参见Maskin,1977),进而有可能就那些能观测但不能证实的变量订立酌情决策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可以实现最优投资水平,与所有权结构无关,由此对产权理论的结论提出了挑战。哈特和穆尔则利用与1986年的买方—卖方模型类似的结构对这点展开了讨论(Hart and Moore,1988):假设在时点0,双方订立一份合同,然后进行不能证实的专用投资;在时点1,实现收益与成本,该信息可以被合作双方观测到,但不能证实;在时点2,可以发生交易。与1986年的模型不同的是,新的模型中可以进行消息博弈,以消除时点1的不能证实的信息,而且时点2的行动是可以订立合同的。当然他们也对合同引入了一个关键但较为合理的限定:参与方并不承诺在时点2不对合同进行重新谈判。在这个限定下,他们发现通常来说不能实现最优投资水平,此外最优合同可能只是一对简单的价格组合,利用更为复杂的消息博弈不能实现改进。引人注目的是,非常简单的合同反而是能够做到的最完备合同。

  哈特与穆尔(1988)的研究方法非常新颖,而且尽管他们没有强调控制权问题,事实上却强化了产权理论的基础。在方法论方面,他们揭示了此前还非常抽象的机制设计理论(如Maskin,1977)在加入重新谈判因素后如何能推导出不那么抽象的结论。虽然哈特与穆尔的结论和他们的假设条件密切相关,特别是假定外部人不能观测到卖方是否向买方提供了产品,但这种方法仍被后来的大量论文所借鉴。有的研究表明,如果放松上述假设,利用简单的期权合同就能实现最优解(Noldeke and Schmidt,1994)。另一方面,在哈特和穆尔模型的其他变形中,原始结论显得更稳健。有的研究假设各当事方(parties)的投资对其他当事方具有外部性,卖方的投资会影响买方的收益,买方的投资会影响卖方的成本(Che and Hausch,1999),结果发现如果外部性的影响足够大,同时当事方不能承诺不对初始合同展开重新谈判,那么最优解就无法实现。事实上,不订立合同才是最优方案。

  不完备合同还可能源于:无法在事前描述未来的所有可能性,包括市场条件、自然状态等;或者可能出现的结果多到难以描述或预见。但马斯金与梯若尔(1999)的研究表明,只要参与方能预见到可能的收益,通过消息博弈也能实现最优解,无需在事前把所有可能性都描述出来。他们认为,如果当事人足够理性、能计算出不完备合同的预期收益,也应该能有效利用他们所建议的完备合同。哈特和穆尔(1999)则反驳说,马斯金与梯若尔的最优投资解在足够复杂的合同环境中(引自Segal,1999),在当事方不能承诺不做重新谈判时会被推翻。还有研究证明,对不完备合同理论的某些反对意见是脆弱的,批评方所建议的更完备的合同只有在很强的共有信息的假设下才能良好运转(Aghion et al.,2012)。

  公平地说,有关不完备合同的理论基础的争论目前仍未平息。但这场争论已经给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不完备合同带来了丰富的认识,包括有限承诺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认知局限等。在现实中,我们依然没有观察到可以绕开不完备合同的复杂机制(例如消息博弈),真实的合同往往是高度不完备的,控制权和产权的配置发挥着核心作用。这或许表明,对于标准经济学理论中有关行为的假设需要做更深入的探讨。

  在近期的研究中,哈特的确超越了标准行为假设,例如,事前的合同会根据事后的结果来安排当事方的权益(Hart and Moore,2008;Hart,2009)。如果某个当事方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权益,就会感到委屈,并在事后降低自己的绩效(所谓阴影行为),造成净损失。例如,如果合同的事后结果比代理人根据初始合同的期望(参照点)更差,他可能选择提供质量较差的产品。事后降低绩效不能通过谈判来消除,因此与原来的产权理论不同,事后结果可能是缺乏效率的。从这一研究方法会推导出合同的严格性与灵活性的取舍:灵活合同的好处是当事方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坏处是可能出现大量的委屈和阴影现象。此外与基于标准理性假设和有效事后谈判的模型不同,这一方法不在马斯金和梯若尔(1999)的批评之列。哈特与穆尔(2008)利用该模型来解释雇佣合同,工资在事前固定,雇主选择员工要从事的任务。在后来与霍姆斯特朗合作的研究中,哈特又利用该模型来重新探讨企业边界问题以及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Hart and Holmstrom,2010)。

  这些新模型背后的行为假设是非标准类型的。但哈特与合作者开展的实验室检验找到了支持阴影行为的经验证据(Fehr、Hart and Zehnder,2009,2011,2015)。

  III

  3.3

  应用

  私有化、公共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产权理论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私有化以及公共所有权相对于私人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Schmidt,1996;Hart,2003)。在完备合同模型中,采用公共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无关紧要,因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可以通过详细的激励合同得到充分的约定。相比之下,在不完备合同状态中,所有者的身份变得很重要,因为所有者保留着剩余控制权。根据上文介绍的模型,令委托人代表需要提供某些公共服务的政府,令代理人代表负责提供这些服务的经理人。与通常情况一样,资产的所有权会影响谈判权和激励。在实施私有化的时候,政府既关心服务的效率也关心服务的质量。但公共服务的质量可能难以在合同中得到明确规定,同时私人承包商又有动力压低服务的成本。

  哈特等人(Hart、Shleifer and Vishny,1997)在一篇颇有影响的论文中把不完备合同理论同霍姆斯特朗与米尔格罗姆(1991)的多任务模型结合起来研究了私有化现象。这里用我们的简化模型来介绍一下他们研究的一个特例。假设某项创新能使成本和收益都下降,资产所有者有权实施或者阻止实施这项创新。如之前一样,代理人的行动无法用合同来规定。

  具体来说,假设该创新会使委托人的收益从b0下降到b0-z(a),使代理人的成本从c0下降到c0-m(a),此处的z(a)和m(a)都随a递增,而行动a∈[a,]可以理解为代理人采取的可节约成本但质量下降的行动。需要注意,与此前提到的其他例子不同,委托人的收益和代理人的成本随行动a递减。假设该创新是有效率的,对于所有a∈[a,],它的实施会使总剩余增加:m(a)-z(a)>0。另外最优解发生在行动区间内部的某个点上a*∈[a,],该点满足最优条件:m′(a*)=z′(a*)。也就是说,需要在成本节约的收益与质量下降的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在代理人拥有所有权时,他不需要委托人的批准即能实施成本节约的创新,因此他会尽可能地压缩成本,以追求-c0+m(a)最大化。这样,他的行动选择将是a=。从直觉上看,由于代理人可以单方面实施成本节约的创新,他没有理由犹豫,也不会顾虑委托人对质量下降的担心,结果将是高度缺乏效率的。

  在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时,代理人的成本将是c0,除非他能获得委托人的批准实施创新。与之前一样,我们假设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谈判会导致剩余增量的平均分配,即m(a)-z(a)的平分。由于代理人的收益为-c0+(m(a)-z(a))/2,他会选择行动a*[满足m′(a)-z′(a)=0],使其收益最大化,也就是他会获得对成本与质量进行权衡的正确激励。由此得到的结论是,委托人拥有所有权是有效率的选择。从直觉上看,在委托人有权拒绝实施创新时,代理人的行动必须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当然,哈特等人的模型比这个简化情形更具普遍性,他们假设代理人可以实施两种类型的创新:成本创新与质量创新。政府(委托人)拥有所有权的服务供应商不会有太多激励对任何一种创新进行投资,而私人承包商却有较强激励去改进质量或者削减成本。但他们的研究表明,私人承包商对于削减成本的动力通常来说会过于强烈。一般来讲,(合同无法规定的)成本节约对于(同样合同无法规定的)质量的负面影响越大,就越适合由政府掌握所有权。

  上述研究给出的严谨观点是,由于过度的成本压缩及其带来的质量下降,服务外包和私有化可能是有害的。而这个观点在完备合同的情形中(可以对激励做精心调节)难以成立。近来对于学校、医院和监狱等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人们已经表达出对于低效的质量下降的担忧。虽然竞争可以完全或部分解决医院和学校遇到的问题,但对于监狱则更难发挥作用。

  公司金融

  目前不完备合同理论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是在公司金融领域。传统上把金融合同视为提供投资资本和分担风险的工具。在代理人理论中,重点发生了变化。经济学家们逐渐认识到许多实践者和法学家早已看到的问题,即金融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创业者和经理人为投资人的利益而行动。至少在企业界,这或许是最重大的道德风险问题。

  最早的公司金融委托—代理模型是基于完备合同,通常把詹森与迈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的模型视为先驱。他们认为,如果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利益不是很一致,自然就会让投资人获得债权,而让创业者获得股权以及对现金流的剩余索取权。格罗斯曼与哈特(1982)的研究对此也有所贡献,表明债务如何能约束经理人使之开展更有效率的投资。这些都是重要的创见,但该理论仍未解答某些关键问题:谁应该获得剩余控制权,即谁有权做出合同中事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决策;以及在企业债务违约时,这些决策权的配置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在现实中,当创业者或经理人未能向投资人支付回报时,很少会根据完备合同自动执行追索。相反,违约会启动解决问题的程序,各当事方将获得违约前不同的控制权。在违约前,创业者(或者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的股东)通常对企业的实物资产有着主要控制权。但在违约发生后,大量控制权会被转移给投资人。特别是,抵押品的所有权将转移给相应的债权人,他们甚至可以把这些资产出售。

  一般来说,公司证券的特点不但关系到现金流的分配权(例如,债券首先得到清偿,股票获得剩余的利润),也与控制权有关。除要求偿还利息和本金外,债务合同还包含借款人需要遵守的多项条款(如最低盈利能力要求),以及对某些行动的否决权(如资产出售或新债务发行等)。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乃至面临破产时,这些条款能有效地把更多控制权转移给债权人(Nini et al.,2012)。相反,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股东保持着大部分控制权。特别是,公司股票对应着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权,由此选举出董事会,并对重大决议进行投票。不同股票之间的控制权配置在某些时候可能很复杂,例如,许多企业的A类股与B类股有着不同的投票权,以及风险资本投资采用的可转换证券(下文将做介绍)等。

  不完备合同理论的作用在于,它能解释为什么合同具有这些普遍特征:谁将获得何种权利,再谈判程序的本质是什么,以及现金流配置权和控制权配置有着什么样的相互关系等。在引入不完备合同后,公司财务决策与公司治理显然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一般来讲,在分析财务回报的分配时,必须同时涉及决策权的配置以及其他冲突解决程序。

  创业企业的融资与治理

  在1989年流传出来的一篇论文中,哈特与穆尔分析了这方面的几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抵押品止赎权及其在迫使创业者偿还投资人债务时所发挥的作用。具体来说,他们假设创业者可以转移项目收益,但无法转移企业的生产性资产。在加入更多假设条件后,最优的不完备合同将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创业者承诺给投资人提供固定的按期偿还金额,只要持续偿还,创业者就能继续经营该项目。如果创业者发生违约,投资人将有权扣押和出售项目资产。此时创业者和投资人可以对合同展开重新谈判。(Hart and Moore,1998,第2页)

  上述特征与现实世界的债务合同有着惊人的相似性。该模型还可以解释为什么企业能受到信用约束,因为它们的融资能力受制于企业的抵押品,或者说变现价值。另外与此前的研究(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类似,该模型强调了实物资产控制权的重要性。

  阿吉翁和博尔顿(Aghion and Bolton,1992)的研究是不完备合同理论在融资合同领域的早期重要应用,也是第一篇关注状态依存型控制权转移的论文。可是在他们的模型中,控制权从创业者到投资人的转移与还款违约没有直接关系,这并不符合我们在现实世界中看到的在企业绩效糟糕时的合同规定。哈特指出(Hart,2001),在企业绩效糟糕时实现控制权转移的一个办法是在阿吉翁与博尔顿的模型中引入有关工作努力的条件。虽然哈特与穆尔的模型是基于反映更现实的债务特征的最优合同,但阿吉翁和博尔顿的模型对于理解更广泛情形(如风险资本融资)的证券设计也有所帮助。

  在之前的研究(Hart and Moore,1989,1998)基础上,哈特与穆尔后来又设计出类似的债务合同(Hart and Moore,1994),但采取了不那么极端的假设,即经理人只能转移自己的人力资本(离开原有企业,或者创立新的企业),而不能转移现金流。但由于经理人的专用人力资本对企业是有价值的,在离开经理人之后企业的价值会下跌,从而限制外部投资人愿意提供的融资,导致与之前的可转移现金流模型的抵押品约束类似的结果。该模型还推断,较长期的资产应该由较长期的债务来融资,这得到了经验研究的支持(例如Benmelech,2009)。

  哈特与穆尔的模型(1989,1994)还解释了一个令人困惑的事实,即重新谈判和破产经常导致低效率的变现清算,使资产脱离了能够产生最大价值的创业者。这是由于创业者不能可靠地保证未来的收益,外部投资人最好是在当前把所有能控制的东西拿走,而不是把资产留给创业者,指望在未来从更大的蛋糕里分走较小的份额。

  对于这些结论,合同的不完备性质又成为关键。正是由于外部参与方无法证实若干利益变量(如项目收益和变现价值等),从而排除了更有效率的安排。

  来自风险资本融资的证据

  有学者从大量风险资本合同中发现了证据的支持(Kaplan and Stromberg,2003,2004)。这一现实情景与融资合同理论非常接近,为新企业筹集资本的创业者作为代理人,风险资本投资人作为委托人。研究发现,风险资本融资合同把现金流权利与不同控制权(包括董事权、投票权以及清算权)在投资人和创业者之间分开进行配置。这些权利的配置往往带有状态依存性质,会根据绩效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做相应调整。现金流权利和控制权的设定,都使投资人可以完全接手绩效不佳的企业。而对经营状况较为理想的企业,创业者保留着更多控制权,其现金流配置权也随绩效而增长(通常采用非线性形式)。

  此外,这些权利的配置反映了投资人对企业的风险感受,以及投资人在未来进行干预(如替换经理人)的概率。该研究认为,把不完备合同理论同经典合同理论结合起来,能对这些合同做出最好的解释。很重要的是,离开不完备合同理论就不可能充分理解把现金流权利与控制权分开配置的现象。

  分散持股企业的金融与治理

  哈特与穆尔(1995)的另一项研究把关注点从创业者转向了公众持股公司。在这种情形下,经理人或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决策会影响为数众多的分散持股人。由于经理人承担的风险往往较小,他可能会把投资扩大到超出回报最大化的水平。为避免这种情况,投资人需要做到两件事情:第一,必须迫使经理人把任何多余的资金转移给投资人,例如增加分红或者回购股份。第二,必须确保经理人不能通过增加债务来弥补向投资人转移的资金。

  该研究接下来显示,以上两个目标可以通过两个常见的融资工具来实现。具体来说,不可谈判的短期债务能实现第一个目标,长期债务优先可以实现第二个目标。长期债务优先使得新投资人不愿意提供短期借款,因为在破产情况下他们只有劣后的追索权。在一定意义上,他们的理论结合了公司金融研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迈尔斯的债务存量问题(Myers,1977)与詹森的自由现金流问题(Jensen,1986),并显示前者可以成为后者的解。哈特与穆尔的模型还在最优合同的架构下(不需要武断地假设只有债权或股权的融资合同),详细给出了有关企业债务股权比的现实推断。施莱弗与维什尼利用拓展的哈特与穆尔模型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在行业业绩低迷时会出现低效率的资产贱卖现象(Shleifer and Vishny,1992)。

  这里需要提及在不完备合同理论发展起来之前出现的几项有影响的相关研究。从曼恩开始(Manne,1965),研究公司治理的学者已经认识到到恶意收购对经理人的自利行为的制约作用。如果某位经理人的绩效不佳(由于没有付出足够努力或者转移了公司资源),更有效率的袭击者可能会收购他所在的公司,并替换经理人。这会激励经理人努力经营。不过格罗斯曼与哈特(1980)的研究表明,把控制权交给分散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可能导致收购中的搭便车问题。在恶意收购中不能发挥关键作用的小股东,有激励不把股份出售给恶意收购者。他希望继续保有自己的少数股份,以获取恶意袭击者的收购行动可能带来的收益。在原子式的股东均衡模型中,所有股东都会这样采取行动,袭击者除非能提供相当于全部收购收益的溢价,否则就不能实现收购。因此如果袭击者没有别的办法从其他股东那里抽取价值,恶意收购就不会发生,这种约束机制的作用将受到限制。

  格罗斯曼与哈特(1988)后来的研究考虑到对不同控制权分别做合同设定,进一步拓展了研究。例如,企业通过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的A股和B股,可以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现金流支配权分开。这样做有可能缓和搭便车问题,因为袭击者只需要获得有较大投票权的股份就能够控制企业。不过惊人的是,他们发现有效的解决方案通常是只发行一种股票,也就是采取“一股一票”式的股权结构。不属于这种投票权结构的企业容易被效率较低的袭击者所控制。

  破产程序改革和投资人权利

  不完备合同强调利益相关方在何种环境中拥有何种权利,让我们能够敏感地分析创业者与投资人利益冲突的解决程序的效率,并由此对破产法规开展研究。在做出开创性理论贡献的基础上,哈特还对世界各国债务执行的效率问题开展了经验研究(Djankov et al.,2008),并对破产程序改革、乃至更广泛的财务制度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例如Aghion et al.,1992;Hart et al.,1997;Hart and Zingales,2011等)。更一般地说,不完备合同理论如今已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如Shleifer and Vishny,1997),有大量经验研究凸显了产权和投资人保护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如La Porta et al.,1997,1998)。

  其他拓展和应用

  为提供激励而进行产权配置的基本思想在其他几个方向得到了更多发展,下面将做部分介绍。博尔顿与温斯顿分析了有多个潜在交易伙伴情况下的垂直一体化问题(Bolton and Whinston,1993)。在格罗斯曼与赫普曼设计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同一产业不同企业的一体化决策存在重要的相互作用(Grossman and Helpman,2002)。安特拉斯等人分析了国际外包现象,在这种活动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规差异以及对外国权利人的可能歧视,完备合同的执行变得尤其困难(Antras,2003;Antras and Helpma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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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资产所有权问题外,不完备合同理论还被用于企业内部的决策权配置研究,包括最优授权问题(Aghion and Tirole,1997),以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问题(Burkart et al.,1997)等。在被广泛引用的阿吉翁与梯若尔模型中(Aghion and Tirole,1997),授权会增加代理人的主动性,但其代价是削弱委托人的控制力。该模型的一个应用是,授权会增加代理人收集并利用与决策有关的软信息的激励,此类信息在授权程度较低的层级体系中难以可靠地向上传递。有若干实证研究发现了支持这个结论的证据,例如银行贷款决策中对软信息和硬信息依赖度的研究(包括Berger et al.,2005;Liberti and Mian,2009)。

  在哈特及其合作者的产权模型中,对实物资产的决策权是谈判权与激励的关键来源。然而现代企业往往还高度依赖无形资产,如独特技能或知识产权等,某些企业并没有大量的实物资产。在拉詹与津加莱斯的模型中(Rajan and Zingales,1998,2001),代理人的作用来自他可以协调利用企业的关键资源(可以是无形资产),由此可以推断企业的所有权模式与内部组织结构。

  长期来看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何把企业产权理论模型推广到更普遍的情形,除了决策权配置外还可以有更丰富的手段来提供激励。很多时候,资产是由企业而非个人拥有,企业所有者凭借对整体资产组合的控制,通过任务分配、监督与激励合同等手段来组织内部协作。在这些领域中,霍姆斯特朗曾尝试在更复杂的企业模型中把不完备合同理论同经典激励理论统一起来。

  上述所有应用都是针对企业理论的核心议题,而不完备合同模型在政治组织上也有着重要应用。例如,不同决策机构(如政府的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可以按不完备合同理论的思路视为控制权配置问题。

- 其他贡献 -

  在把研究重点转向合同理论之前,哈特曾在其他若干领域开展研究,并总能在转换关注领域之前发表一两篇颇具影响力的论文。职业生涯初期,哈特曾探讨不完全市场的一般均衡问题,针对不完全市场的均衡是否存在,他的研究证明通常来说不能保证均衡的存在(Hart,1974)。这个发现激发了后来对均衡状态可能存在的条件进行研究。他的另一篇论文分析了不完全市场均衡的最优性质(Hart,1975),并得出了另一个意义深远的证明:通过开放新市场可以促进市场的完全程度,但如果仍不是完全市场,并不必然带来帕累托改进。哈特有关垄断竞争的论文(尤其是Hart,1979,1982)激发了很多以产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来解释凯恩斯失业现象的研究成果。在他早期的有关合同理论的成果中,有两项值得重点提及:第一项是他与格罗斯曼对劳动力市场逆向选择的研究(Grossman and Hart,1983b),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最优合同如何导致就业不足。第二项的影响尤为巨大(Hart,1983),他提出的问题:产品市场的竞争能否缓解对经理人的激励难题,也就是说,竞争加剧是否会使经理人更难以偏离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他发现,如果企业面临共同的冲击,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将是肯定的。但更一般地说,上述问题非常难以回答,在哈特的开创性论文发表30多年之后,这依然是个极为活跃的研究领域。

  霍姆斯特朗最为知名的贡献是在合同理论和激励理论方面,其中大多已在上文做过介绍。近年来,他还研究了金融市场流动性及其同金融监管的关系等问题。他与梯若尔构建的模型利用经理人的财富约束来分析有关公司金融的若干重要议题,包括财富冲击对银行体系的影响、银行监管、企业获得公共资金的作用,以及流动性对资产价格和预期收益的影响等。他最近还分析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同市场流动性的取舍关系(例如Dang et al.,2015)。

- 结语 -

  合同理论分析了合作面临的各种障碍,并为设计相应的最佳合同提出建议。该理论既有实证性也有规范性,它为常见的合同提供了合乎逻辑的理论解释,并成为解决新问题的合同设计的工具。该理论得出了可以利用经验数据进行检验的精确推论,并为破产法和宪法等各种政策与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学术基础。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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